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的第二章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
1、江西省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需遵循严格的审批和登记制度。对于某些特定矿产资源,如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矿产、钛、钒、铋、汞、宝石、玉石以及跨地(市)行政区域的矿产,其开采权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发放采矿许可证。
2、第八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矿产资源;(二)钛、钒、铋、汞、宝石、玉石;(三)矿区范围跨地(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3、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管理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矿产资源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4、所有在本省范围内开采矿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确保开采活动的合法性。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无论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如何,其国家所有权不会因此改变。开采活动必须经过依法申请,经审批并办理登记,获得采矿许可证后,方可成为采矿权人进行开采。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
1、工程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5)经济效益、能源效益、环境效益和投资项目经济分析。(6)结论与建议。
2、项目背景与目标:阐述项目提出的背景、原因、目的和意义,明确项目的目标和预期成果。 市场分析:对项目所涉及的市场进行调查和研究,分析市场需求、供给、竞争态势以及潜在客户群体,为项目决策提供市场依据。
3、可行性研究包括的内容 项目概述 可行性研究是对项目的全面技术经济分析,旨在评估项目的可行性以及经济合理性。项目概述部分简要介绍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的背景、目的、建设内容等。市场分析 市场分析是可行性研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方针是什么
1、《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为了贯彻这一方针,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合理地利用矿产资源,实现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了国家鼓励与限制开采、禁止开采的矿种和矿区。
2、根据矿产资源法第7条的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在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及1994年国务院批准的地矿部“三定”方案中,又进一步明确地矿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的矿产资源规划。
3、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八条 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4、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是立法的基本原则。 (2)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3)不同经济类型的投资主体公平竞争的原则。 (4)加强矿业权管理和保护的原则。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2、“三同时”制度是在中国出台最早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它是中国的独创,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并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三同时”原则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矿山安全,所谓“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这个三同时未规定时间限制。矿山三同时制度是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具体包括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国土项目有哪些
土地整治项目 土地整治是对土地资源进行综合整治的重要措施,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农田道路建设等。这些项目旨在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提升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地质调查是对国土地质条件进行系统的调查与研究,为国土规划和资源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国土项目包括多种类型,主要涉及到土地利用、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等方面。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国土项目:土地整治项目 土地整治是对国土进行的综合性整治活动,旨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具体包括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建设等。
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土地平整工程:包括条田整治、坡地整治、坎(条石、块石、鹅卵石、土)等。灌溉与排水工程:包括沟、渠、山坪塘、泵站、凼等。
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要不要办理农转用
1、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办理农转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开采矿产资源或者矿山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二)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三)占用未利用地的,1公顷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1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公顷的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四)占用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审批。
3、若申请开采的矿区属于国家规划矿区,或是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以及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还需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矿区范围划定**: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需先依法划定矿区范围,这是取得采矿许可证前的必要步骤。
4、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6 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6 矿山企业的“三率”是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