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宏观经济政策之土地矿产资源和开发利用政策14
1、一是鼓励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应用成熟技术和高新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水平。二是鼓励通过加强矿产资源集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山建设外部条件,利用高新技术,降低开发成本等措施,使经济可利用性差的资源加快转化为经济可利用的资源。
2、严格审查矿业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3、广义上的土地资源还包括矿产资源,对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价值产生的过程,就是劳动力对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归根结底,土地资源本身就蕴藏着巨大的经济价格。合理的开发利用。一是处理好当期发展和未来发展的关系。既要快速发展经济,又不能涸泽而渔,断绝了长远发展的可能。二是保证农业等第一产业的存在和发展。
4、一方面,这一时期的资源税实际上就是盐税,征税范围仅限于实行国家专卖且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都很低的盐,并未考虑对其他矿产类资源征税,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横向税收不公的问题。另一方面,作为资源税的盐税,其首要功能是筹集财政收入,并未考量其调节经济和促进盐业资源节约利用的作用。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内容是?
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省级、市(地)级和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对于县级矿产资源规划不作硬性要求,一般是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的县(市),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规划。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须按国土资源部制订的编写内容编写,包括概述、矿产品需求分析、矿产资源概况、主要建设方案确定、矿床开采、选矿及尾矿设施、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开发方案简要结论和附图等。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以某一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全部活动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总体规划具有纲领性、政策性、综合性和实施性等特征,其主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实施,是编制实施本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下级总体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地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需要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设计及工程施工资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为设计资质,一般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法乙级、丙级资质,国土资源部颁发甲级资质等资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移动地质环境的各种保护设施和标志。第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送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 制定国土开发规划、城市及村镇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对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二)删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