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自治县境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加工或营销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单行条例包括:《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达斡尔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族文化工作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
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本市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及矿产品经营的管理。
2、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3、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热资源管理,促进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自然资源,防止资源的浪费与破坏,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益,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资源综合利用及其管理。
5、首先立即停止所发现矿产资源区域范围的施工作业。其次采取有效保护措施进行现场保护,发现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哄抢,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采。最后立即电话报告监理、建设单位,并留存通话记录或录音。
西安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十条 勘查单位应在勘查项目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注册部门提交勘查情况的报告。区、县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辖区内矿产资源的勘查情况报市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西安矿产资源调查中心工资待遇好。根据查询boss直聘显示,西安矿产资源调查中心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一次性补助安家费3万元。有五险一金,有餐补,出行补助。西安市矿产资源调查中心,属于事业单位,待遇很好,工资高,奖金多,福利待遇更好,能进入这样的单位,本人的生活直接步入小康。
矿山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41号 现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 总理*** 1998年2月12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 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文件制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
《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于2018年正式实施,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审批、勘查备案、开采许可等方面规定。该办法明确规定了矿产资源开发的许可、计划、监督、管理等方面,旨在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保障资源利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矿产资源;(二)钛、钒、铋、汞、宝石、玉石;(三)矿区范围跨地(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前款第(三)项不包括依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青海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保障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个体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等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章着重于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与扶持。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这类企业实行积极的政策,鼓励他们在国家指定范围内开采矿产,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仅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少量生活自用矿产。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护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采矿个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遵守本条例。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1、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矿区总体规划。第三条 煤炭资源开发必须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和办理核准的基本依据。
2、第十一条 在特殊和稀缺煤类采区范围内不得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确需压覆煤炭资源建设的,应当与煤矿企业充分协商,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建设,并由建设单位依法对压占资源及其他损失予以补偿。
3、第五条 新建和技术改造矿井设计要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对资源条件好,有发展前途的矿井,在设计时可考虑井上、下工程预留适当设计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