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开发要办哪些手续
开采金矿需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手续和程序,包括申请采矿权、编制矿山开采方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环境保护法规以及缴纳税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这些手续旨在确保金矿开采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法律分析:申请人提交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需要五证一照:矿山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先到工商部门核名,到国土资源局办开采证,到安全管理局进行审批。到环保局进行测评。
矿产开采需要办理的手续包括:获得探矿权、获得采矿权、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等。首先,矿产开采需要获得探矿权。这意味着需要进行地质勘查,确定矿产资源的储量和品质。在获得探矿权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评估,以确定开采的可行性和经济性。
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
原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颁发的钨、稀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在申请延续、转让、变更时,按《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规定办理,但涉及扩大矿山企业生产能力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年,国土资源部又下发了《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2号),决定自2007年4月12日起,凡申请钨、稀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以及申请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一律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办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钨、锡、锑、稀土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下发了《2009年钨矿锑矿和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以下称《通知》),除了明确钨矿、锑矿和稀土矿的开采总量之外,首次对锑矿实施开采总量管理,同时暂停钨矿、锑矿和稀土矿3个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至2010年6月30日。
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在现实中开工生产的属于非法开采的钨矿,理论上讲有许多政府职能部门都可以管。如:国土资源部门(含矿管部门)、环保部门、安监部门等。但要实现对非法开采矿山的关停或取缔,任何一个部门都难以独立完成。因为这里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
矿产资源管理的概念和主要内容各是什么?
1、矿产资源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在积累、储备、消耗过程中,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它包括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的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资源政策研究、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以及地质资料管理等。
2、矿产开发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采矿权出让及采矿权市场管理、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矿产开发监督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和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等。(一)采矿权出让及采矿权市场管理采矿权有偿出让方式有两种:以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方式有偿出让和批准申请方式协议有偿出让。
3、矿产资源管理是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以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者和国家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在矿产资源积累、储备、消耗过程中,对矿产资源质和量的监督管理,通过相关信息的分析,制定矿产资源政策,进行矿产资源规划等宏观调控措施,以保障矿产资源利用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
采矿权管理
法律分析: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的。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采矿权期限】是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矿山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进行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届满前30日内,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制度】是指探矿权采矿权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横向流通行为的基本制度。探矿权采矿权横向流通,各个民事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政府只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市场进行管理和宏观调控。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是指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市场所进行的全程管理。
矿产开发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采矿权出让及采矿权市场管理、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矿产开发监督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和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等。(一)采矿权出让及采矿权市场管理采矿权有偿出让方式有两种:以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方式有偿出让和批准申请方式协议有偿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