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热资源的管理,科学勘查、合理开发和保护地热资源,保障地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不可以私改热力设施 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影响用户采暖的,应当提前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书面报告,提供替代热源设施,保障用户的采暖权益。
北京供暖费最晚12月31日前缴纳,要不然后面就要连同滞纳金一起交。北京采暖费现在分两种,一种是北京热力集团大网(属热力集团的热网相互间是连通的)供热24元/平方米;一种是区域锅炉房(天燃气)供热30元/平方米,这是居民供暖费收费标准。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的意见
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
在组织协调方面,强调了矿产资源规划的落实、企业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的指导,以及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示范的实施。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和协会支持的方式,逐步完善绿色矿山建设的标准体系和政策支持,为全国范围内的绿色矿山建设提供指导和保障。
《关于开展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19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31号)等政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科学性,强化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对总体规划的细化和落实。
矿产资源法39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明确无证开采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相应规定了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等罪名和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第39条至第41条的规定,对于未经许可擅自采矿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行为,又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以及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依照《刑法》第156条的规定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人追究刑事责任。即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
3、主要违反条款:《矿产资源法》第3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5条,《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3条。主要处罚条款:《矿产资源法》第39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38条。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1、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管理机构受省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全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2、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冶金矿产品的经销、采购等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冶金工业的部门(以下简称冶金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冶金矿产品经营的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冶金矿山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冶金矿产品经营的具体管理工作。
3、第一条 为规范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冶金矿产资源,保障本省冶金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冶金矿产品,是指黑色金属和铜、铅、锌、银、钼等有色金属矿产品,以及熔剂灰岩、冶金用白云岩、耐火粘土等冶金辅料矿产品。
4、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冶金和有色金属的采矿以及选矿、矿粉加工和球团矿生产(以下统称矿产品加工)活动,必须取得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黄金矿山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5、产业结构调整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影响:国家鼓励开采铜、金、银、石灰岩、瓷土矿等矿产,生产深加工高附加值的矿产品,鼓励发展集约型生产,限制钨、锑、萤石、高硫高灰煤的开采;这对我县水泥灰岩、瓷土矿、花岗岩、建筑砂石等优势矿产的开发,带来了极好的发展机遇。
6、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为了满足市场和用户需求,该汇编收录了截至2007年6月的冶金用金属矿产品及原料试验方法标准,总计129项,其中包括103项国家标准和26项行业标准。
湖南省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1、年,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保护节约资源、保障支持发展、维护合法权益、服务社会发展的思路,认真落实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全面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等系列政策措施,积极参与宏观调控,为全省经济建设和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
2、年是“十一五”开局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历史新阶段,对资源的需求特别是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再创历史新高。同时,国家为防止经济“过热”、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继续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对土地“闸门”把得更加严紧,国土资源部门面临的双重压力比往年更大、困难更多、任务更艰巨。
3、为了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国家统计局于1987年8月批准同意,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表列入国家的正式统计年报,至年底全国矿山普查数据已汇总完毕。湖南省地质矿产局于1986年对全省1000多个矿山开展摸底调查,完成矿山定点划界和采矿登记试点工作,1987年底完成了全省矿山数据普查和综合分析工作,并提交了专题分析报告。
4、下篇则具体到各省级行政区的《北京市2003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3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这部分详细列出了各地区对2003年国土资源的统计分析,包括土地利用、矿产开采、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详细数据和情况,为各地的经济发展和资源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
5、定价为人民币400元,此书在库存中,可配送至全国。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出版日期为2010年10月1日,开本为16开。本书的国际标准书号为9787509322673。
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探索
年开始,在黑龙江、陕西和贵州等省开展煤炭矿业权审批管理改革试点,矿业权变部、省两级审批为“省一级审批、部备案监管”。建立完善煤炭矿业权的审批制度。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是地矿行政管理的一项经常性、重要性工作。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目前,我国的监督管理模式还处于摸索阶段,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印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在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基础上,全面复查核定开采回采率,规范确定开采回采率系数,积极探索补偿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建立矿业权人珍惜利用资源的经济机制。
矿产资源管理是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以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者和国家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在矿产资源积累、储备、消耗过程中,对矿产资源质和量的监督管理,通过相关信息的分析,制定矿产资源政策,进行矿产资源规划等宏观调控措施,以保障矿产资源利用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
然而,进一步的研究揭示,这种体制下地勘单位在分级分类管理框架下,往往受限于地域性的属地化模式,导致其视野受限,难以融入地方经济发展。地方经济并未充分接纳地勘单位,这表明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改革面临着重大挑战和长远的任务。
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已经步入法制化轨道,正在逐步建立以矿业权制度为核心的反映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通过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改,特别是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组建国土资源部,促进了矿产资源管理政府职能的转变,全国矿产资源管理相对集中统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