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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投资条款(投资矿产行业投资机构)

发布时间:2024-08-07

我国矿业投资环境评价与优化

关键词 矿业;投资环境;评价;优化 1 矿业投资环境及特征 投资环境,按影响投资决策因素划分有两类,即具有物质形态的投资“硬”环境和没有物质形态的投资“软”环境。

矿山环境质量评价 环境质量评价是环境保护领域中带有方向性并颇具实践意义的工作。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就明确规定:“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

与传统体制相比,其资金筹集方式和运行机制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主要表现在矿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化、融资方式多样化,以及融资风险意识增强等几个方面。 矿业投资主体多元化 在传统投资体制下,中央政府是惟一的投资主体,地方政府和企业不能进行投资,私人投资被排斥。

国际矿业界对我国周边国家矿业投资环境评价 当前国际矿业界对我国周边国家矿业投资环境的总体看法见表11。但也有一些变化,特别是1997年印度尼西亚的布桑金矿事件,在很大程度上对整个亚太地区的矿业投资环境产生了较为明显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对印度尼西亚。

由上图可以看出,我国周边国家的矿业投资环境总体水平差异明显。矿业投资环境综合评价得分排在前3位的分别是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蒙古,综合得分排在后3位的分别是越南、阿富汗和尼泊尔。综合评价得分最高的是俄罗斯,得分最低的是尼泊尔。另外,综合评价得分较高的国家主要分布在中亚地区。

(三)规范修改前后内容对比

修改后的勘查规范对预查、普查、详查、勘查阶段工作目的、勘查研究程度、勘查控制程度、勘查工作质量、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资源储量估算等要求进行规定。其主要内容与原规范的对比如下:勘查类型划分 原规范将勘查类型划分为四个类型。

新规范命名为《砂矿(金属矿产)地质勘查规范》。在第一章范围的第一自然段中规定其内涵以及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与原规范不同之处,在于增加了适用于矿业权转让,筹资、融资、股票上市活动中评估矿产资源储量。原规范第一章“砂矿成因类型及形态类型”,本次修订后,将其作为资料性附录列入附录。

适应年产21~30万吨的小型矿井,2条规定了勘探工作程度要求;适于年产9万~15万吨的小型矿井,按3条规定的提交详终地质报告的要求;适于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小煤矿,其勘查工作程度的具体要求,单列了“小煤矿勘查工作”一节,作为附录列在规范的正文之后,供参照使用。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修改后】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我国矿产资源法律改革导论

1、所谓“矿产资源法律改革”或“法律改革”,是指矿产资源法律规范总和及其相关的变动,是矿产资源立法的广义现象,是想时刻提醒矿产资源法是复杂的规范体系,并不局限于权力机关颁布的《矿产资源法》本法。

2、关于我国矿产资源供给保障的研究著作,定价为人民币100元,可供全国范围内的读者购买。由刘慧芳博士编著,由经济科学出版社于2010年9月1日出版,采用大32开本,ISBN号为9787505899865。本书首先介绍了矿产资源供给保障的基础理论,从新的视角和方法探讨了矿产资源国际贸易与投资问题。

3、中篇:分论第6-12章,详细讨论气候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能源资源和海洋资源的评价及开发利用,以及旅游资源和人力资源。下篇:专论第15-19章,深入研究资源物理、地理、生态、经济和管理,涉及自然资源熵、资源配置、生态价值、价值核算、管理模式和法律制度。

4、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新公布的矿产资源法是按照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总目标的要求,在认真总结矿产资源法实施10年来我国矿业发展实践和地矿行政管理实践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矿业立法和地矿行政管理的经验,对我国矿业法律制度进行的一次重要的修改完善。

5、在学术领域,杨鹏先生的贡献卓著。1998年11月,他担任主编,成功推出了《现代采矿科技论文集》,这部作品集结了当时最新的采矿科技研究成果,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6、环境与资源法律读本目录 导论 第一章 环境法概述 环境法定义与特性: 环境法的定义、特点和目的的深入解析。 中国环境法制历史: 中国古近代环境法的简要介绍和当代法制建设概况。 法体系与行政组织: 中国环境法的完整体系和相关行政管理机构介绍。

我国矿业资本市场的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

1、我国矿业资本市场主体问题主要在于地质勘查业的改革与建设上。地质勘查业改革的滞后,地勘队伍为政府的附属,其结果就是勘查资金只能依靠国家财政投入,地勘队伍不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地勘队伍很难像企业一样通过市场筹集资金,在市场的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

2、要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以探矿权为核心的矿业权市场,特别要大力搞活探矿权二级市场。可以在全国建立一个统一有序的矿业权交易所,并在主要地区建立若干个分所,形成矿业权市场信息网络,为矿业权流转提供反应迅速、交易简便的平台。

3、以矿业权市场为核心的市场体系还没有形成,如:矿产勘查资本市场、矿业权市场的若干中介至今还处于缺位状态;矿业权市场覆盖的范围还很有限,大多数是以省为单元形成的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的、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尚需进一步努力。(2)矿业权一级市场垄断性强,严重影响矿业权二级市场作用的发挥。

4、矿业资本市场层次单一,不利于矿产勘查开发筹融资,需要建立多层次的矿业资本市场。因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矿业经济结构,适应我国矿业经济转型的自身要求,也是我国资本市场完善自身结构、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安排。当然,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仅仅是起步,而如何运行、管理才是最大的问题。

拿矿权有什么风险吗

整合风险随着矿产资源整合深入,探矿权延续可能因不符合整合要求而受阻,这给交易双方带来法律风险。转让条件的合规性,如探矿权的最低勘查投入、期限等,若未满足,可能导致交易无法完成。探矿权勘查面积的缩减,如因勘查程度提高而需缩减面积,也可能对交易产生影响。

矿业权交易中存在诸多风险,诸如商业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等。以下主要介绍法律风险矿业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一方不配合办理报批手续时的风险我国行政法规规定,矿业权转让合同经批准后生效。也就是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是矿业权转让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

有的可能对矿业权交易的可行性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有的可能给矿业权交易带来一定障碍,但尚不足以使交易完全失去意义;有的虽然不会对交易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交易价格及交易条件的设定。

探矿权问题。目前矿业权的取得和转让,一律采取市场化的招拍挂方式,但存在较多违法违规现象。我国实行探矿权与采矿权分开申报、分阶段审批的制度。

目前,政府并没有风险退出机制,即使最终勘查资源为零,招拍挂所付出的出让金也不会返还(如前例子)。行政授予,通过两级行政授予(部级和省厅级)的程序设置是非常合理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特别涉及地方县市过程的核审过程,其障碍非常大。

越南矿业投资环境

目前,越南正计划以越南国家矿产公司为投资业主,建设位于林同省保禄地区的年生产60万t氧化铝项目;以越南国家煤炭公司为投资业主,建设位于多农省仁基工业区的年产10万t氧化铝项目。其中保禄地区的项目在2006年开始动工,总投资约5亿美元。 4)矿业投资环境。

矿业是基础产业,矿业投资具有超前期、高风险、周期长、见效慢的特点。一方面,矿业投资环境的改善需要各国政府进一步完善矿业投资环境,加强交通、通信、动力等基础设施建设,以便为投资者在当地投资提供便利;另一方面,投资环境情况不像矿产资源状况,前者是动态的,后者是相对静态的。

该项目的资本投资预计接近3亿美元,Tiberon公司持有70%的股份,两家越南公司各持有15%。项目预计于2008年投产,届时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钨矿山和萤石矿山之一,对国际钨市场及中国的钨矿业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