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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矿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最新)

发布时间:2024-08-30

黑龙江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黑龙江制定安全生产条例,确保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条例适用于省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遵循分级监管和企业负责原则。政府作为首要监管者,企业则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各级负责人需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责任。条例鼓励科技创新,对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及举报行为给予表彰奖励。

黑龙江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实施时间2023年。根据查询黑龙江人民政府得知黑龙江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实施时间2023年。黑龙江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是黑龙江省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级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管监察责任而实施的一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一章总则 一条 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 二条 矿(井)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立生产管理部(办),安全监察部,同时设立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井调度室),矿(井)实行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制度。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全省煤炭工业发展政策和煤矿安全生产规定,参与煤炭开发规划,并对煤炭资源勘探、建设、生产安全、经营及综合利用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执行国家煤炭行业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制定相关标准,提出安全生产目标建议,确保煤矿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操作。

煤矿安全规程

1、《煤矿安全规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编写,涵盖多方面安全规章制度;《作业规程》:针对某一工程现场条件、预期目标指定的法律文书;《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涵盖操作步骤和程序、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维修等内容。

2、《规程》由四篇共751条组成,涵盖了煤矿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 第一篇“总则”确立了煤矿企业必须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障了职工对违章作业的抵制权。 第二篇“井下部分”规定了煤矿开采、通风、防尘、防毒、防火等管理措施,以及提升运输、电气管理等关键环节的安全操作标准。

3、《煤矿安全规程》是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的部门规章。

4、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行业安全生产的基础,对于预防煤矿事故、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规程的制定基于大量的实践经验和技术研究,是对煤矿生产规律的科学总结。 规程的内容 煤矿安全规程涵盖了从矿井设计、设备选用、生产过程管理、应急救援等各个方面的安全要求。

简述矿区车辆要求及规定

法律分析:为加强矿区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乱停乱放,营造良好的环境,规定如下:进入矿区车辆限速10千米/时。有停车位的一律车头朝外整齐停放。井口10米范围内禁止停车。矿区主马路严禁停车。所有职工私家车必须到综治办登记并办理车辆通行证,进出矿区必须出示车辆通行证。

法律分析:进入矿区车辆限速10千米/时。有停车位的一律车头朝外整齐停放。井口10米范围内禁止停车。矿区主马路严禁停车。

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2)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3)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4)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两车箱之间搭乘;(5)严禁超员乘坐;(六)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基本要求 (1)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委托人应提供全面、真实的核实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制度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的管理制度。该办法以《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通知为依据,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管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2、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